炮口转向律师浙江XX律所被证监会采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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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律师事务所: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所(浙江XX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XXXXX-5)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所被检查的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项目未将你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归入工作底稿。

二、部分律师访谈纪要(访谈记录)、调查表、承诺函等存在缺少谈话律师签字确认或者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情况,部分访谈记录缺页,个别查询记录的查询内容与工作底稿资料无法对应。

三、个别采用视频方式的访谈记录,既未经访谈对象确认,又未将相关音像资料归入工作底稿。

四、个别项目中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的网络核查,未按规定制作记录查询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的查询笔录。

五、个别项目的证券期货诚信信息通过查询证监会网站“信息公开”栏获得,查询方式不适当。

六、个别项目存在查验计划内容缺失、无经办律师签字,内核记录内容缺失、缺少内核委员律师签字等情况。

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在今后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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