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当事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审华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杨敏兰,男,年11月出生,天目药业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刘志民,男,年1月出生,天目药业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审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敏兰、刘志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应当事人中审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审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年4月14日,中审华作为天目药业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HW证审字[]号),审计收费4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敏兰和刘志民。
二、天目药业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情况
年,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将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致使天目药业年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虚增4,.98万元、主营业务成本虚增4,.98万元。天目药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费用用于处理年末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共.39万元,致使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当年多转回.39万元,导致年年报利润虚增.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61.9%。另外,天目药业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的全部股权转让事宜已于年2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但该事项未在天目药业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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