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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监管问题解答一》,对于新三板小IPO进行监管问题解答,在业内应数首次。文件全文如下: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监管问题解答一问题一、如何理解我局《关于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如已经完成辅导验收的,保荐机构可直接申报”?答:已在我局完成辅导备案,并通过我局辅导验收的挂牌公司,可由保荐机构直接申请变更为申报新三板公开发行。上述主体仅包括通过辅导验收准备申报证监会或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的辅导企业。对于已申报证监会但撤回申请的挂牌公司,不属于我局监管的辅导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辅导备案。问题二、挂牌公司已辅导备案登记,后续拟变更为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但前期备案时的保荐机构和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不是同一家机构,如何处理?答:根据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或者具有控制关系。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局在辅导阶段的相关要求与股转系统保持一致。保荐机构与主办券商不一致的,挂牌公司可与保荐机构、主办券商自行协商确定公开发行保荐机构。若保持原有保荐机构不变,应根据股转系统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变更主办券商;若由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应根据我局《辅导指引》关于辅导机构变更的相关要求重新备案。问题三、挂牌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相关信息披露时点如何确定?答:保荐机构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变更目标板块申请、辅导终止申请等相关文件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并提醒投资者 特此通知。浙江证监局年2月17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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